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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 告 余碧珠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被 告 宏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潘洋鴻
法定代理人 陳弘毅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次庭期傳喚證人周芸鋒、楊兆松、邱永清、徐定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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