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原 告 佳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敦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楊宗岳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楊宗岳」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怡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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