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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工程處
即原審被告
法定代理人 楊宗岳
被上訴人 佳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審原告
法定代理人 黃怡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970,0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281,7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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