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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 告 互茂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甲○○
8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9月12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丁○○、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叁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丁○○、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與被告丁○○共同持被告丁○○所簽發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4之支票4紙,於發票日所示時間,向原告借款;
又被告甲○○與訴外人莊進明共同持訴外人莊進明所簽發如附表所示編號5至8之支票4紙向原告借款,金額如附表之「票面金額」所示,被告甲○○並於如附表所示編號1、3、4、5、7、8之支票背書。
原告於民國94年12月16日向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朴子分行提示付款,惟均遭退票。
為此,一、就如附表所示編號1、3、4所示之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459,200元,依支票之法律關係請求;
二、就如附表所示編號2所示之金額837,700元,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三、就如附表所示編號5、7、8所示之金額合計2,588,920元,依支票背書之法律關係請求;
四、就如附表所示編號6所示之金額575,300元,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參、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本院之判斷:
一、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背書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96條第1項、第144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478條、第203條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8份為證,應堪採信。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依上開規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伍、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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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重訴字第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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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票人│發 票 日│提 示 日│付 款 人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背書人│
│ 號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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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丁○○│94年4月30 │94年12月16│華南商業銀行朴子分行│745,600元 │0000000 │甲○○│
│ │ │日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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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同上 │94年5月5日│同上 │同上 │837,700元 │0000000 │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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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同上 │94年5月31 │同上 │同上 │882,100元 │0000000 │甲○○│
│ │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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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同上 │94年6月30 │同上 │同上 │831,500元 │0000000 │甲○○│
│ │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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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莊進明│94年4月30 │同上 │同上 │865,400元 │0000000 │甲○○│
│ │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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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同上 │94年5月5日│同上 │同上 │575,300元 │0000000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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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同上 │94年5月31 │同上 │同上 │845,320元 │0000000 │甲○○│
│ │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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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同上 │94年6月30 │同上 │同上 │878,200元 │0000000 │甲○○│
│ │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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