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乙○○
兼訴訟代理 甲○○○○○○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36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5年8月1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11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鈞堤營造工程股份有│中國農民銀行嘉義分│95年1月31日 │200,0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吳和枝 │行 │ │ │ │ │
├──┼─────────┼─────────┼───────────┼────────┼────────┼──┤
│002 │鈞堤營造工程股份有│中國農民銀行嘉義分│95年1月31日 │70,35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吳和枝 │行 │ │ │ │ │
├──┼─────────┼─────────┼───────────┼────────┼────────┼──┤
│003 │鈞堤營造工程股份有│中國農民銀行嘉義分│95年12月31日 │12,6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吳和枝 │行 │ │ │ │ │
├──┼─────────┼─────────┼───────────┼────────┼────────┼──┤
│004 │葉雲香 │合作金庫銀行嘉義分│94年11月27日 │13,333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5 │葉雲香 │合作金庫銀行嘉義分│94年12月27日 │13,334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