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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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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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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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慶峯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4年10月31日 │83,106元 │CG0000000 │ │
│ │ │新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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