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天祥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4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王愉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5月31日 │6,180元 │AG0000000 │ │
│ │ │限公司 嘉義分公司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