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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賓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189,0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3,7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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