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6,建,15,2009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天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蔡碧仲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新港奉天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惟原告於訴訟中另擴張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75,000元,連同原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總計為43,870,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144元,扣除原已繳納之382,744元,尚欠1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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