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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號二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羅淑芬於民國95年5月10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4月28日起至民國125年4月2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羅淑芬於民國96年3月2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甲○○,亦經登記完畢。
茲因第三人羅淑芬於民國95年4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6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第三人羅淑芬自民國96年6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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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4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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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水上鄉 │和雲 │ │468 │建│ │ │66.72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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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448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騎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樓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001 │317 │嘉義縣水上鄉│嘉義縣水│住商用鋼│39.2│49.7│9.30│ │ │ │ │98│電梯樓梯│3.│平│全部 │ │
│ │ │寬士村14鄰崎│上鄉和雲│筋混凝土│0 │0 │ │ │ │ │ │.2│間 │30│方│ │ │
│ │ │子頭27之221 │段468地 │加強磚造│ │ │ │ │ │ │ │0 │ │ │公│ │ │
│ │ │號 │號 │2層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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