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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預納聲請費,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日以96年度破字第2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5日送達,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預納,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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