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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2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
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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