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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8號
原 告 丁○○
甲○○
丙○○
戊○○
強巷1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張雯峰律師
陳奕如律師
被 告 陳政雄即祭祀公業陳夫良管理人
乙○○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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