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7,保險,8,200904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保險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紐西蘭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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