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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丙○○及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18,339元(347,978+296,234+327,481+246,646=1,218,33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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