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甲○○
樓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乙○○、丙○○於民國87年7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7年6月30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
│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474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溪口鄉 │三疊溪 │ │187 │田│ │ │68 │全部 │所有權人:劉│
│ │ │ │ │ │ │ │ │ │ │ │宗倫持有2分 │
│ │ │ │ │ │ │ │ │ │ │ │之1,丙○○ │
│ │ │ │ │ │ │ │ │ │ │ │持有2分之1 │
├──┼───┼────┼────┼────┼────────┼─┼──┼──┼──────┼─────────┼──────┤
│002 │嘉義縣│溪口鄉 │三疊溪 │ │179-3 │田│ │ │410 │全部 │所有權人:劉│
│ │ │ │ │ │ │ │ │ │ │ │宗倫持有2分 │
│ │ │ │ │ │ │ │ │ │ │ │之1,丙○○ │
│ │ │ │ │ │ │ │ │ │ │ │持有2分之1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