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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字第4號
上 訴 人 嘉義市政府
即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楊鳳巒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4,876元,應徵裁判費37,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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