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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98年3月13日命其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8年3月1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馮澤文
附表:
一、前妻及女兒之姓名及分身證字號。
二、提出「勞保借貸」係向何者借貸、還款情形及剩餘款項。
三、陳報未進行二次協商之理由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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