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7,消債更,282,2009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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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甲○○
關懷協會鄭端平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費用,逾期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未繳納如附表所示必要費用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中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柑杏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76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一千元。
計算式:14人×10份×34元-1,000元=3,76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預納不動產鑑定費5,000元(按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數目,以不動產每件5,000元計算,建物與土地座落於同處者,以一件計算。
計算式:5,000×1=5,000)。
又本件鑑定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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