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7,消債更,316,20090430,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4月20日本
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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