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7,消債更,436,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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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王雅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嘉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昭煌
附件:
一、陳報聲請人本欲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之具體條件、聲請人目前每月所需清償債務之金額、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之支出後可得清償債務之金額及協商不成立(無法負擔每月15,649元,180期零利率)之原因。
二、陳報摩根聯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載,聯邦銀行已於95年6月間債權讓與)及臺灣新光銀行保證債務之現餘債權金額(註明是否業已逾期未為清償),又是否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未載之債權人(含非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暨有擔保債權,且須表明其姓名或名稱暨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並連同前開債權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有實物擔保債權新台幣(下同)1,253,000元提出其證明文件及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
三、提出全體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亦併請書面陳面之)。
四、提出聲請人前配偶及受扶養人之最近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及該屋現占有使用人及占用權源(附前開事項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之前配偶及受扶養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檢附其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如有土地房屋、股票、存款、汽機車、商業保險及其他投資等,則請一併提出地政登記謄本、各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行車執照影本、保險契約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資料;
如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老年給付、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七、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陳報聲請人目前之職業及每月收入之金額,並提出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
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
如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倘確係無法提出前開事項之證明文件,則請併予說明其緣由及陳報每月收入額之計算依據。
九、陳報聲請人所列「水電費」之明細(水電費各自之金額)、現與聲請人共同居住之人(如與受扶養人共同居住,亦請併同陳報)及彼此間就分擔租金或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費等)之協議,並提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中之「水費」、「網路」之證明文件。
十、陳報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金額(「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欄內列計每月扶養費約7,000元,惟於「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欄內另列計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各4,000元,合計共8,000元)及核與前配偶間就扶養費用之分擔協議金額5,000元不符之緣由,並提出扶養費支出之證明文件。
十一、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760元(計算式:14人×10份×34元-1,000元=3,760,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又如有尚未陳報之債權人,則請依前開之計算基準,另行
加計並繳納郵務送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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