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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6月29日本
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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