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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38號
代 理 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清算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此為聲請清算應具備之程式,此觀諸消費者債務物清理條例8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規定甚明。
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雖拒提出債權人清冊到院,惟債務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除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外,另向朋友借貸,應需償還,該部分債權另行陳報等語,惟債務人迄未陳報,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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