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7,簡上,50,2009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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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柯惇云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本院認就下列事項有再調查必要,請上訴人於庭期前具狀陳述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786條規定,於被上訴人所有之本件1242號土地上安設管線等,又依民法第787條、第788條、第789條規定,主張通行被上訴人上開土地,惟上訴人民國98年1月5日民事變更聲明狀記載訴之聲明似未將上開請求權之聲明區分,致聲明不明確,究上訴人依前揭規定各自訴之聲明為何,應再為完整之陳述。

上訴人主張符合依民法第786條規定,於被上訴人之前揭土地安設管線等之要件事實及相關證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林中如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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