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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7樓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 甲○○ 住嘉義縣中埔鄉菁埔村菁埔5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甲○○ 住嘉義縣民雄鄉菁埔村菁埔56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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