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存字第二六七六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主文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之記載,顯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之誤載,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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