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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17號
原 告 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童○○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複代理人 李國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 月28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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