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7,訴,422,2009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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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億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除地上物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7,500元(查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段220之4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5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1份在卷可稽,又上訴人主張遭占用上開土地面積113平方公尺,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即為847,500元《計算式:7,500×113=847,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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