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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68,125元【(7080+892+286+403+1111+373)×125=1,268,12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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