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7,訴,581,2009031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間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訴訟可受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27,0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7,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附註: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新台幣)
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而上訴人占用嘉義市○
○段25地號土地之面積為115.87㎡,則上訴人因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該土地97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7,550元計算,應為7,827,0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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