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嘉義縣警察局間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客觀訴訟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4,384,097元【(97.07+115.87)×67,550=14,384,09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7,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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