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7,訴,623,200904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2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轉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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