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7,訴,630,2009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30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榮村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原告應提出①被告占用超出原租約約定範圍之請求內容、依據及計算方式,②現場照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一庭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