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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30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榮村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①原告法定代理人變動,原告應提出承受訴訟之聲明。②依原告辯論意旨狀所載,原告備位聲明陳述部分,一租金之調整,另一則為不當得利之請求,則原告備位聲明應為相應之調整。
③被告使用租約約定以外範圍部分,是否為系爭房屋擴建部分。
①、②部分請原告表示意見,③部分請兩造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民一庭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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