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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69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利益為新臺幣87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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