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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8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丁○○
巷27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陳奕如律師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月5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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