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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83號
原 告 明天事務所劇團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複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上開庭期前7日就被告所提之民事答辯(三)狀提出準備書狀到院,並將繕本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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