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7,訴,697,200903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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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97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6日以97年度訴字第697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9日送達,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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