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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2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李國禎律師
被 告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院認本件有再調查必要:請原告於庭期前10日就下列前具狀陳述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本件本票與授信約定書上原告之印文是否相符。
㈡原告自77年迄至95前間戶籍遷徙情形。
㈢原告與被告除本件外,有無成立其餘契約關係,情形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㈣原告有無就本件票據簽發事件提出刑事告訴,若有,繫屬法院、案號及結果為何。
請被告於庭期前10日就下列前具狀陳述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並應於庭期提出本票、授信約定書之原本及其餘授信約定書原本到庭:
㈠原告與被告除本件外,有無成立其餘契約關係,情形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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