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2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李國禎律師
被 告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院認本件有再調查必要:本件本票之債權尚欠金額及利息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