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7,訴,758,200904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5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民二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