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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5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民二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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