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7,訴,769,2009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6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開石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原告應提出交貨、被告付款之證據暨起訴書所附工程承攬合約書及估價單原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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