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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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