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甲○○
原 告 美林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理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上訴字第六八五號業務侵占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涉有業務侵占等犯罪嫌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上訴字第六八五號案刑事訴訟進行中,上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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