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甲○○
原 告 美林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理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主文及理由關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上訴字第六八五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六八五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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