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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0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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