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7,重訴,89,200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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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9號
原 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徐慧齡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嚴庚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 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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