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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德合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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