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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甲○○
乙○○
丁○○
被 告 美答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事務所所在地係臺北縣新莊市,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1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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