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勞訴,3,2009120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和廣帆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9,736 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